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戴子銘
鮑剛
何雲雷
朱煦仁
李東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0,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