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38號
- 原告
- 廖秀松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匡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3 年8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