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家松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