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 上訴人
- 王俊曜
孫文蔚
黃淑琼
吳至中
孫文禮
吳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103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9,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