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原 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被 告 魏應州 被 告 魏應交 被 告 魏應充 被 告 魏應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24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2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