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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徐千惠蘇嘉豐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1 小段(下均同段)如本院民國104年9月2日所為判決之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所示地號之面積範圍之交易價額,爰計算如下:㈠26之3 地號土地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6,789,100元【計算式:(A3部分108.59平方公尺+C4部分90.67 平方公尺)×26之3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85,000 元/ 平方公尺=199.26平方公尺×285,000 元/ 平方公尺=56,789,100元】。㈡26地號土地部分為23,296,570元【計算式:(A2部分70.49 平方公尺+C2部分2.24平方公尺+C3部分0.3 平方公尺)×2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19,000 元/ 平方公尺=73.03 平方公尺×319,000 元/ 平方公尺=23,296,570元】。㈢22地號土地部分為79,027,066.49 元【計算式:(A1部分79.45 平方公尺+B 部分7.65平方公尺+C1部分70.83 平方公尺)×2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500,393 元=157.93平方公尺×500,393 元/ 平方公尺=79,027,066.49 元】。以上㈠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59,112,736 元(計算式:56,789,100元+23,296,570元+79,027,066.49 元=159,112,7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0,8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附表│├──┬───┬────┤│地號│ 面積 │編號│││(㎡)││├──┼───┼────┤││108.59│  A3  ││26-3├───┼────┤││90.67 │  C4  │├──┼───┼────┤││70.49 │  A2  ││├───┼────┤│ 26 │2.24 │  C2  ││├───┼────┤││0.3  │  C3  │├──┼───┼────┤││79.45 │  A1  ││├───┼────┤│ 22 │7.65 │  B││├───┼────┤││70.83 │  C1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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