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 原告
- 江美智
- 被告
- 楊承浩
- 訴訟代理人
- 曾志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