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 上訴人
- 許日旭
- 上訴人
- 温誌輝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涵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因103 年重訴字第1264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核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萬9,220 元,上訴人僅繳納3 萬4,318 元,尚欠19萬4,9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