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康中義
康潘慧謹
康嘉如
康沛縈(原名康嘉意)
康嘉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金松因103年重訴字第1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