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劉國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鴻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9,000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3.89平方公尺計算為5,70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