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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劉國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鴻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9,000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3.89平方公尺計算為5,70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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