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明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輝因103年重訴字第2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輝因103年重訴字第2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