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追加原告 元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汶達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均律師
- 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元𥚑有限公司事務所「設臺北市○區○○里○○路00號4樓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4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