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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戴國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蕭家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68,000,000+20,000,000=88,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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