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國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家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68,000,000+20,000,000=88,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