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美因103年重訴字第50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美因103年重訴字第50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