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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俞小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 暢

      劉 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0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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