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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文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許文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除陳明聲明上訴之意旨外,並未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上訴人許文鼎於收受裁定後5日提出並繳納裁判費用,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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