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文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許文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除陳明聲明上訴之意旨外,並未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上訴人許文鼎於收受裁定後5日提出並繳納裁判費用,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