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 原告
- 吳明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政
- 被告
-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蒼(原名李秉倉、李慶森)
- 法定代理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嚴磊
- 被告
- 黃宇然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慧君律師
- 被告
- 李坤勇
- 被告
- 邱寶玉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舜銘律師
- 被告
- 呂中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玲律師
- 被告
- 黃貴羚
鄭忠亮
柯于婷
盧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灣環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更正為「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