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 原告
- 盛惠玲
- 原告
- 追加 原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佳燕律師
- 被告
-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盛惠玲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民事陳報狀表明不再擔任本件原告(卷第164頁),觀其意旨,應係不欲繼續進行本件訴訟而為撤回之意思表示,被告周方慰已於104年11月18日以民事訴訟陳報狀同意原告之撤回(卷第167頁),本件訴訟於被告同意撤回之時即已終結。原告盛惠玲雖於104年11月19日追加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惟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追加時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本件訴訟業已終結,自不得再為訴之追加,爰依法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