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翁進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日章、翁偉盛、翁偉峰因103年度重訴字第81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捌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