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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原告
祭祀公業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協龍

      陳俊良

      陳榮貴

      陳炳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庭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43,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4,4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