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陳聖王
- 法定代理人
- 陳協龍
陳俊良
陳榮貴
陳炳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庭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43,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4,4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