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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上訴人
李菁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樓之7
被上訴人
范培希

(即原告)       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范培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