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 上訴人
- 李菁芳
- 上訴人
- (即被告) 樓之7
- 被上訴人
- 范培希
(即原告) 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范培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