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被告
- GRANDVAST LIMITED(遠大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月勤
- 被告
- 陳世昌
- 被告
-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陸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伍角叁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該判決之附表僅記載原告請求金額其中「美金壹佰肆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伍角貳分」之利息及違約金,漏列原告請求金額其中「美金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壹分」部分之利息,即自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42%計算之利息。致該判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美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民國) │ (民國) │ │
├───────┼─────┼──────┼──────┼────────┤
│1,204,691.17元│6.38% │103年7月8日 │103年8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按左列利│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204,193.35元 │6.22% │103年7月8日 │103年8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按左列利│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249,660.01元 │1.0942% │103年7月15日│無 │無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計:本金(美金)1,658,544.53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