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8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7,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8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7,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