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林國長
邱琴喨
傅珮慈
林秀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4,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邱琴喨
傅珮慈
林秀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4,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