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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林國長

      邱琴喨

      傅珮慈

      林秀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4,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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