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 原告
- 張楊寶蓮
- 原告
- 張慧淳
- 原告
- 張文馨
- 原告
- 張瑞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被告
- 陳延敏
- 被告
- 兼江美雲之
- 遺產管理人
- 陳世詮(原名陳延文)
- 被告
- 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陳世銓」均應更正為「陳世詮」;主文欄第一項之「陳世銓」應更正為「陳世詮(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