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7號
- 原告
- 黃麗華
- 原告
- 劉敏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票
- 被告
- 林朝騰
- 被告
- 邱麗安
- 被告
- 張玉蟾
- 被告
- 吳小萍
- 被告
- 劉炳宏
- 被告
- 孫素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本院已調得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102 年度金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卷宗,是本院認為現已無繼續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為此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