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陳鳳嬌
林奕丞
陳麗雲
何美說
郭佩禎
楊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富元、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乾輝、葉雅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