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47號
- 上訴人
- 余世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3年度金字第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36,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008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9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金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3年度金字第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36,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008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9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