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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又菁林玲玉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

聲請人
鄭建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聚利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3年6月30日 │12,000元 │SSA0000000 ││ │ │山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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