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聲 請 人 鄭建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徐筱涵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聚利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3年6月30日 │12,000元 │SSA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