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
- 聲請人
- 鄭建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聚利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3年6月30日 │12,000元 │SSA0000000 ││ │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