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翔
- 訴訟代理人
- 李琬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6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5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25日│12,079元 │ML0000000 ││ │限公司 洪欽盛 │城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