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上訴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請求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受告知人王明麗對上訴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核定之。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