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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

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請求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受告知人王明麗對上訴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核定之。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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