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枝能
蕭含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0,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變更而有陳報承受訴訟之必要,一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