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 被上訴人
- 顏世忠
孫火明
徐德鑑
車桂生
林世中
吳健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498元(計算式:229,510+266,640+237,750+234,929+230,246+260,423=1,459,4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