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 原告
- 吳克府
- 原告
- 陳錫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承翰律師
- 被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民國103年間退休,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差額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被告則辯稱本院無管轄權等語。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參見被證2),且原告曾就任職、離職事項出具同意書予被告,表示「若發生訴訟時,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被證1),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