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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王信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玟君(原名:吳宛玉)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吳玟君(原名:吳宛玉)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以100年度全字第386號准予假處分。相對人就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8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確定,本院已於103年4月15日核發確定證明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既已取得確定判決,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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