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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Cosimo Borrelli)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法定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貞妤律師
相對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萬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001 │103年3月19日 │新台幣3,180,000,000元 │104年6月29日 │├──┼───────────┼───────────┼─────────┤│002 │103年3月19日 │美金184,000,000元 │104年6月29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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