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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聲請人
羅金川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及同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9萬7,115元,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請求15萬3,090元,減縮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544元(計算式:56,440×(153,090/5,597,115)=1,54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依第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941元(計算式:(56,440-1,544)×9%=4,94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0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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