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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柄縉陳智暉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愛

      張素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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