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