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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訴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6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9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5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