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6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9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5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