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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林春鈴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1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本院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1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5 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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