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1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本院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10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5 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