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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毅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茂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於104年4月21日民事補充狀第一項道歉內容以函文寄送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為澄清;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0萬元(見105年2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狀),觀其意旨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經核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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