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丁黃琴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被告
- 馬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說明被告所設置之監視器位置遭移動後,有無可能侵害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 年8 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對於被告所提被證三復華14F 平面示意圖所載位置及標示距離之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