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告
丁黃琴惠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告
馬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說明被告所設置之監視器位置遭移動後,有無可能侵害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 年8 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對於被告所提被證三復華14F 平面示意圖所載位置及標示距離之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