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子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英九因104年訴字第14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非財產權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參萬貳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