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育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HOBIKAA IMPEX PRIVATE LIMITED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4,24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99,662元(以上訴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匯率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