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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林世仁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上 訴 人 林世仁 被 上 訴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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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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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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