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春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屠國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0,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0,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