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顧震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震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判決,於105年4月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捌佰元(78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