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6號
- 原告
- 陳嘉敏
- 原告
- 楊桂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清良
- 原告
- 趙月春
- 原告
- 吳玲玲
- 原告
- 姜兆旻
- 原告
- 黃毓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家駒
- 原告
- 葛正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正宜
- 原告
- 黃明德
- 原告
- 余秋田
- 原告
- 王鄭麗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昕堯
- 被告
- 趙晉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敬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此有起訴狀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