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億6,191萬3,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9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